《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文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稅法對享受抵免優惠的專業設備投資額的資金來源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那企業融資租入的專業設備,是否可以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十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本意,企業享受稅額抵免優惠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購置和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因此,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的融資租賃,享受稅額抵免優惠,顯然能符合稅法的立法目的。融資租賃不僅可以減輕企業一次性支付壓力,使企業將有限的現金用于直接生產經營,有利于匹配企業現金流,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而且享受抵免優惠,對相應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是一大利好。
[源自]:中國稅網 作者: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