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51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
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在付清應付的租金后,只要向出租人支付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錢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繼續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于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未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
[源自]:法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