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始終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借貸合同中,出借財產一旦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權就生轉移,即所有權由出借人轉移給借用人。
其次,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且租賃期間屆滿時,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須返還該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種選擇權。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是種類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須返還和借用物同類的物。
最后,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給承租人的,而通常是由供貨商交給承租人的。然而在借貸合同中,出租一般應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標的物。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高新區租賃謹遵《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宣傳推介相關私募投資基金產品。
閣下如有意進行私募投資基金投資且滿足《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合規投資者"標準之規定,即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個人金融類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請閣下詳細閱讀本提示,并注冊成為高新區租賃特定的合規投資者,方可獲得高新區租賃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宣傳推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