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納稅人咨詢,其公司2009年購進了一批固定資產,因生產經營需要,將固定資產調撥給了下屬子公司使用。這批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ㄒ唬┓课?、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ǘ┮越洜I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ㄈ┮匀谫Y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ㄋ模┮炎泐~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ㄎ澹┡c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为毠纼r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ㄆ撸┢渌坏糜嬎阏叟f扣除的固定資產。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情形,其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沒有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對待,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因此,該公司調入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屬于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范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