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與收益權。通過融資租賃合同達到融資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回收其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價款,租賃物對出租人而言,應視為出租人租賃債權的擔保物,其所有權具有與擔保物權相同的功能。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和一般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樣,都要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選擇行使解除權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