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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融資租賃”幾個基本用語的解釋

文章來源:高新租賃
發布時間:2011-05-22


在租賃業務中,總會見到幾個最最基本的用語。對于這些基本用語,人們往往希望弄清楚它們之間的確切的區別。

我們說的這些基本用語的中英文表述分別是:買賣(sale)、分期付款買賣(sale on installment)、租賃(leasing)、融資租賃(finance leasing)、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ing)、租借(rental)、租購(hire purchase)、租賃協議(lease)。

買賣,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同其余的所有帶“租”字的用語的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前者在該交易中是確定地轉讓標的物(貨物)的所有權的,因為這是買賣的根本特征。即使是在有些分期付款買賣中可能約定該所有權不是立即或不是一次性全部轉讓,也僅僅是指轉讓的時間和程度隨付款進度而異。除非買入人在付款方面違約,因而導致該買賣合同的不能履行,以及該標的物的被出賣人收回,否則,該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最終全部轉讓,是確定無疑的。而后者在該交易中,則一定不轉讓標的物(租賃物)的(由處分權所體現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會有在合同屆滿和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前提下,承租人有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選擇權(option to purchase at a nominal or bargain price)的約定。如果某個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承租人在該合同屆滿時行使了該選擇權,那么,該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然就是向該承租人轉讓了。然而請看,該轉讓是在何時發生的呢?是在融資租賃合同屆滿時發生,也就是說,是在該融資租賃合同已經結束,已經終止之后發生。因此,不能把所有權的轉讓理解為是雙方當事人在該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合同行為。再看,承租人是怎樣取得該所有權的呢?是通過行使它在該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占用、使用和收益權嗎?當然不是。它之所以取得該所有權,是因為它行使了選擇權。選擇什么?選擇購買??梢娝乃袡嗟娜〉?,仍是買賣的結果。確切地說,這里先后發生了兩宗交易。先是融資租賃,后是買賣。前面的交易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后面的交易當事人是出賣人(即原先的出租人)和買受人(即原先的承租人)。特殊之處僅僅在于,買入人的在預先商定的條件下,有權以這樣低廉的價格購買,是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一種預期的權利,或稱“后合同權利”。而且,在實務中,也幾乎沒有哪個承租人會放棄這種權利的。因此,在嚴密的交易中,將會約定在該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時雙方另行訂立某個以該租賃物為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其參考文本見拙作《融資租賃-理論探討與實務操作》一書第73頁。還要補充說明一點。即使在經營租賃的情況下,在某個經營租賃合同結束后,也會有該合同的承租人購買該租賃物的情況。顯然,這里的所有權的轉讓,就更加同經營租賃本身無涉了。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在買賣中,出賣人和買入人都發生各自資產的變化。出賣人是減少了實體資產而增加了金融資產(銀行存款以及/或者應收賬款),買入人是增加了實體資產和減少了金融資產。出賣人的負債不會發生變化,而買入人則或許會增加負債(應付賬款)。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也都發生各自資產的變化。出租人是減少了固定資產而增加了金融資產(應收租賃款),承租人是增加了固定資產(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但是并不一定立即減少金融資產(在各期期初付租的情況下會立即減少,在各期期末付租的情況下則并不立即減少)。出租人的負債不會發生變化,而承租人則一定會增加負債(應付租賃款)。在并非融資租賃的其它租賃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固定資產和負債都不發生任何變化。只是在承租人各次支付和出租人各次收到租金時,前者發生金融資產的減少和后者發生金融資產的增加。此外,當著買賣的標的物是應歸類為固定資產的貨物時,買入人同承租人一樣,都會發生開始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行為。

從納稅的角度看,按著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在流轉稅的應稅稅種方面,買賣中的出賣人同帶“租”字的各種交易中的出租人有重大的區別,即,前者適用增值稅,而后者則適用營業稅。(下一步或許會改成都征收增值稅。)此外,應稅稅基也是不同的。在買賣中,無論是一次性全額付款還是分期付款,應納增值稅的稅基都是貨價全額,納稅時間是貨物全部交付完畢之時。在融資租賃中,應納營業稅的稅基是各期應收租金中所含的凈收益在各月的按權責發生制的應攤提額,并在各月納稅。在其它租賃中,則是各次租金實際收到的金額,在實際收到的月份納稅。

下面談一下帶“租”字的各種交易之間的區別。

最需要區分的是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這一用語見諸《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與之對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第十三章〈租賃合同〉中的“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第(二)款的“經營性租賃”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辦法》中第三條的“其它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第6條稱,“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它租賃”。這一表述同《國際會計準則  17》中的下面一段話完全一致,即,“某項經營租賃協議是并非一項融資租賃協議的租賃協議”??梢?,“經營租賃”這一用語,不僅在我國,而且在國際上,至少從會計準則的角度看,也是囊括了任何并非融資租賃的一切租賃的。因此,它和“其它租賃”是同義詞。應該說,合同法中把“租賃合同”同“融資租賃合同”并列,會讓人誤解為兩者是前者包含后者的屬概念和種概念的關系,因此是有瑕疵的。又鑒于經營租賃本身有極大的囊括性,所以,最適當的表述或許正應該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其它租賃”。

如前所述,任何租賃(我們這里把國際上所謂的融資租賃、經營租賃、租借、租購等都統統包括在內)的特征就在于它不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更嚴密的說法是作為所有權的核心的處分權)?;蛘?,從正面說,任何租賃都只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更嚴密的說法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權)。那么融資租賃同其它租賃的根本區別何在呢?是在于隨附于某項租賃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及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不同。根據國際租賃會計準則的解釋,這里所謂的風險,“包括因能力閑置或技術老化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以及因經濟環境變化而使回報波動的可能性。”這里所說的報酬,“可以由對該資產在經濟壽命期內可盈利地運用的預期和來自對實現殘值時的溢價收益的預期來表示。”本來,租賃物是出租人的,所有權歸它。那么,隨附于該物的風險和報酬當然是只及于出租人,而與它人無涉的。然而,一旦該物被出租了,被承租人租去使用了,就會產生隨附于該物的風險和報酬是否也及于承租人的問題。我們把隨附于該物的風險和報酬也及于承租人這一點,稱為隨附于該物的風險和報酬的向承租人的轉移。首先要強調的是,融資租賃同其它租賃的區別并非是這種轉移的是否發生,而是在于這種轉移的程度。我國租賃會計準則第5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可見,當著這種風險和報酬是“實質上轉移”的時候,它是融資租賃,否則,就不是融資租賃,因此也就是經營租賃,即其它租賃。什么叫“實質上”呢?在英國和香港的租賃會計準則中,都量化為租金總額折現到起租日的合計現值不小于出租人為購置該租賃物而實際承擔的成本的90%。我國財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租賃》指南中,也采用了不小于90%這一量化標準?!秶H融資租賃公約》在列舉融資租賃的特點時也指出,“融資租賃交易是一種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c.該協議項下的應付租金的計算是特別考慮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的。”

從承租人的動機看,在其它租賃中,它們都僅僅是為了使用而租入,它們對取得該資產的所有權(至少在起租時)并無興趣;而在融資租賃中,則它們卻是為了最終購買而租入。正因為最終必將取得所有權,所以它們對于租金的上述攤提全部或大部的成本的計算方法并不在意。因此,在國外,人們習慣地稱融資租賃為“全額支付”交易,而稱經營租賃為“非全額支付”交易。雖然,如前所述,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的計算未必是以購置成本的全額為基礎的。然而,其不足部分是必定地包含在約定的留購價款之中的。而既然是全額支付,則出租人所依賴的,就只是租金,而不再是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余值。這樣,對于出租人來說,就不再有作為租賃物的那個實體資產的資產風險,而只有承租人是否依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信用風險了。而在經營租賃中,無論租賃期限的長短,但總不會等于或接近該資產的有用壽命。又由于承租人無意購買,因此,出租人所承擔的就不僅是承租人的信用好壞的風險,而且還有租賃物的余值風險了。也正因此,從承租人會計處理的角度看,融資租賃是其表內業務,即,融資租賃合同的存在及履行將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得到反映,導致其資產和負債的變動。而經營租賃則不是其表內業務,在其資產負債欄內無所反映。只是在支付租金時導致其利潤表上的營業支出的加大而已。固然,經營租賃決不意味著在該經營租賃合同結束后承租人就一定不購買該資產。只是說它一定沒有廉價購買選擇權。你要買可以,但是得按公允市值或按出租人同意的價格購買。反正,同任何別的買賣一樣,不是雙方就價格達成一致,出租人就有權不賣給你。

就合同可否提前解除看,融資租賃合同與其它租賃合同一樣,本來都是不可單方提前解除的。因此,在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時,出租人都有權要求損失賠償。在其它租賃中,是支付一筆商定的罰金,退還租賃物;而在融資租賃中,則至少是要支付出租人的購置成本中尚未收回的部分,即本金余額,甚至出租人可能有權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未到期租金。在這里,是否以承租人退還租賃物了事,由出租人選擇??梢?,融資租賃合同的提前解除,無論如何不會是對承租人有利的事情。對出租人是否有利,也很難說。而在經營租賃中,這卻可能是雙贏或三贏的事情。就承租人來說,是據此退還舊設備,而往往又通過另一個合同從同一出租人租入可以產生更大經濟效益的新設備。就出租人來說,一方面,它除了收到了到期租金而外,還多得了一筆罰金;另一方面,它很可能得以將收回的租賃物再出租給另一個承租人,使后者得以以較優惠的利率來使用該租賃物。

就出租人是否提供服務而言,融資租賃往往是“凈”租賃,即,僅僅是提供設備融資而已。而其它租賃,則可以是從“凈”租賃(如,并非濕租的飛機租賃)到同時還提供服務,直至提供全面服務的一個廣譜。這里說的服務,包括維修、操作和保險,等等。

另外,在國外,還有所謂“租購”和“租借”這樣兩個在我國不使用的用語。正如《國際會計準則  17》所述,“租購”其實是融資租賃的別稱。至于租借,則是租賃的最古老的、但延續至今市場很大的形式。根據國際租賃專家Amembal先生的定義,租借是短期的(通常少于12個月)、提供全面服務的和租賃期滿時租賃物必定返還的租賃。從《國際會計準則  17》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表述看,我們只能認為,“租借”是經營租賃中的一類??墒?,在國外,由于“租借”的古老,以及它們所說的經營租賃是遲于和源于融資租賃的產物。因此它們同時使用著“租借”和“經營租賃”這兩個用語。

有時候我們還會被問及:融資租賃同抵押貸款有何區別?我們的回答是,兩者的經濟實質是十分相似的,即,以某項固定資產為抵押物而融入一筆資金。但是,在法律關系上,則又是截然不同的?;镜膮^別在于,抵押物的所有權不可能屬于抵押權人(放貸債權人),而租賃物卻是屬于出租人(租賃債權人的)。前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管轄,后者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管轄。也正因此,兩者的會計處理也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