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1年11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上海試點相關政策規定出臺后,因涉及到融資租賃業,在行業引起不小的波瀾。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人們對稅改的評論卻顯得異常謹慎。這里有幾個原因:一是稅改文件來的太突然,在業內事先沒有進行鋪墊;二是文件比較大,內容比較多,與融資租賃有關的條款很難找到,學習和理解起來有點困難;三是就算有一些零星的解讀,因為對文件精神領會不透,解釋的理由難以服人;四是現在融資租賃的許多現行做法與這次稅法的改革有許多沖突,讓人難以理解。為此筆者想從案例的角度先分析過去的稅法是如何規定的,再看稅改以后的稅法是如何規定的,這樣可能會更加容易理解稅務部門的改革要點和對行業未來發展的影響。
在分析前筆者想先厘清幾個基本問題,以便后面的討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融資租賃屬于金融保險業中的金融業這個不用討論;稅收政策是針對融資租賃業的,不分什么廠商、金融等融資租賃公司,在稅收的行業劃分中,大家都屬金融保險業中的金融業,在享有同一政策待遇,不管其行業監管部門是誰。這個文件很關鍵,本次稅改,各種類別的融資租賃公司都能享受到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全以這個文件為依據。不存在這次稅改只與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有關,與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無關的問題,是涉及到全行業的稅改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514”號文)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和沒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企業,政策待遇是有差別。
筆者對這個文件的內涵理解是:融資租賃屬服務貿易,出租人在銷售環節中提供的是為廠商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承租人實質就是通過第三方的金融服務在分期付款采購物件。租賃公司在采購環節本質上是銷售或采購代理,增值稅的終端消費者是承租人。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企業按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務處理,沒有經營資質的企業按第三方銷售處理,因此增加了一次增值稅的流轉環節。要了解了這個內涵后就知道。本次稅改,在租賃物件采購環節中的增值稅流轉與租賃公司無關。
這次稅改是以試點方式針對在上海辦理了稅務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試點時間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并根據情況及時完善方案,擇機擴大試點范圍。因此不僅試點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關注這個問題,其他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仍然要關心這個問題。
這次稅改里融資租賃只涉及到有形動產租賃。其他股權租賃、無形資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基礎設施租賃、公益設施租賃、沒承租人的采購租賃等都不在這個范圍。換句話說:不是有形動產,并且在會計處理里不能計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租賃標的物,能不能享受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待遇還得另議。在《融資租賃法》立法過程中,最后一個草案規定了租賃物件只能是動產。本次稅改充分體現出這個立法原則?;蛘哒f法是根據這個原則制定的。
這對當前融資租賃行業如火如荼的“創新”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也是對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有決定性影響。
為討論方便,筆者給出一個操作面涉及比較廣的融資租賃案例,目的是要從多角度并對稅改文件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
分析范圍
本案例只針對具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租賃公司;租賃模式是簡單融資租賃;租賃物件采購是到承租人安置地;租賃標的物是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進行分析。超出此范圍的因沒有文件支持,不便討論。為簡化影響融資租賃的因素分析,租前息、營業稅附加、保險費等金額較小的費用忽略不計。
多點操作的融資租賃案例
租賃物件采購凈價100萬;增值稅17%;購置付款時是一次性支付;租賃公司從外部融資利率8%;租賃合同利率10%;貿易手續費1.5%,租賃手續費1.5%。貿易回傭4%。租賃資產余值5%;租賃保證金15%;租期3年;年支付頻率4(每3個月支付一次)。租賃保證金10%,押廠商承諾回購款貨價的3%。
租金計算結果參考下面從出租人角度看的租金拆分資金平衡表(以下簡稱資金平衡表)。
租金拆分資金平衡表
等額期末付款資金平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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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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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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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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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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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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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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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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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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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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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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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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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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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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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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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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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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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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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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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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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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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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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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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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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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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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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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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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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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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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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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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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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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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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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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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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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4.34
|
860,5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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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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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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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
21,513.82
|
72,348.95
|
788,203.94
|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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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6日
|
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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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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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7.67
|
714,046.27
|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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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
|
93,862.77
|
17,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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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11.61
|
638,0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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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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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6日
|
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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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0.87
|
77,9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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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22.75
|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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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6日
|
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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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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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59.70
|
480,2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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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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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
|
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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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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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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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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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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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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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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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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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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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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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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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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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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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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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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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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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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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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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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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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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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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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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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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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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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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8.85
|
90,3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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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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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增值稅由承租人支付,所以沒有納入租金成本參與計算
分析的過程
先分析稅改前的政策,通過分析了解融資租賃內涵后,再根據同一案例分析稅改后的政策。這樣才可將兩個政策進行分析比較,才能說清本次稅改租賃公司得到的好處是什么,政策上還有什么值得商榷的地方,對行業未來的發展有哪些深遠影響。
案例分析事項
1、租賃公司支付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稅基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多次支付?
2、承租人支付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稅基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多次支付?
3、租賃公司支付的營業稅稅基有多少種,稅率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多次支付?
4、承租人支付的營業稅有多少種,稅基是多少,稅率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多次支付?
5、在租賃一開始承租人就違約的情況下,他的違約成本是多少?
第1項分析
按照514號文規定,具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只交納增值稅,不交納營業稅。因租賃公司支付的增值稅為“0”,稅基、稅率和是否一次性支或多次支付就沒必要討論了。
本項融資租賃的內涵分析:
融資租賃在物件采購環節中,租賃公司屬于代人融資、代人購買并擁有租賃物件處分物權的經銷商。承租人是增值稅流轉鏈條中的最終消費者。除了支付租賃物件凈價外,其他一切價外費用都由承租人支付。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人誤以為增值稅是由出租人支付,因此對稅改的討論陷入模糊中,總是把營業稅改革納入物件采購增值稅鏈條中一起討論。想解決承租人投資用增值稅發票抵扣的問題,實際上本次稅改并不涉及這個問題。
第2項分析
按514號文規定,因承租人支付增值稅,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稅基是租賃物件采購凈價,稅率是17%,在采購時一次性支付。所以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的增值稅是:
增值稅=租賃物件采購凈價×稅率=1,000,000.00×17%=170,000.00。
本項融資租賃的內涵分析。
因為承租人是租賃物件的最終消費者,是增值稅流轉鏈條的終端。因此稅法規定由他們來支付是符合融資租賃只提供服務的基本原理。不僅如此,關稅和其他與貿易環節有關的運輸、保險等費用也在其中,均應由承租人支付,為了簡化分析過程,本案例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
金融海嘯后,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出臺了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538”號令)。由于中國的增值稅發票是由稅務部門印制的,且采購凈價和增值稅在同一多聯機打發票上不可分割(進口貨物沒有這個問題,凈價發票是“形式發票”增值稅“發票”是國庫繳稅單)。因此把發票開給為確保物權的形式購買人——租賃公司。承租人就不能享受貸款那樣的增值稅可投資抵扣的政策。這是發票制度帶來問題,需要出臺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添置固定資產,可享受與通過貸款采購固定資產的同等政策,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第3項分析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6號文件”)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因此租賃公司的營業稅稅基就一種,稅率是5%。
本案例中:
營業稅稅基=利差收入+貿易手續費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貿易回傭
=35,270.65+17,550.00+17,645.30+46,800.00=117,265.95
其中,
利差收入=租賃利息總額×利差分比公式
=176,353.25×0.2=35,270.65
這是從利息總收入里拆分利差的。實際計算是按資金平衡表中的每期利息回收中拆分利差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納稅額分析,需要在發票中用到的數據。
利差分比公式=(租賃利率-租賃公司融資利率)÷租賃利率
=(10%-8%)÷10%=0.2
貿易手續費收入=(物件凈價+增值稅)×1.5%
=1,170,000.00×1.5%=17,550.00
因為購貨合同額是含稅的,這不是租金計算,而是服務收費。因此租賃公司收取的服務費也包括了增值稅稅款。
租賃手續費收入=(租金總額+余值)×1.5%
=(1,126,353.25+500,000.00)×1.5%=17,645.30
余值在租期后期也是需要租賃公司提供服務的。因此租賃手續費不僅是租金總額,還包括余值服務的費用。
貿易回傭=(物件凈價+增值稅)×4%
=1,170,000.00×4%=46,800.00
營業稅=稅基×稅率=117,265.95×5%=5,863.30
這項分析中利差部分的營業稅是按各期租金支付時間,多次支付。其他服務性收入營業稅是收到服務費后立即支付的。
第4項分析
按照514號文,租賃的營業稅由出租人交納,承租人沒有租賃營業稅。承租人支付的營業稅有多少種,稅基是多少,稅率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多次支付就沒有意義了。這里只想說明增值稅與租賃公司無關、營業稅與承租人無關。租賃公司營業稅改革前與改成增值稅后都與承租人無關。
第5項分析
這項分析主要是針對融資租賃的內涵進行分析。目的是讓人們了解。如果租賃公司承擔的增值稅和其他價外費用,一旦租賃項目出現問題,承租人很輕松,出租人很慘重。因此把融資租賃整體納入增值稅流轉鏈條,對租賃公司是否有利值得深思。
當承租人違約成本高時,一是分散了項目風險;二是提高了項目的信用等級;三是從承租人處融資,四是用占壓資金方式從廠商融資、五是降低了承租人盲目投資的熱情。
承租人的違約成本=增值稅+租賃保證金+貿易手續費+租賃手續費
=170,000.00+112,635.33+17,550.00+17,645.30
=317,830.62
其中,
增值稅=170,000.00
租賃保證金=租金總額×10%=1,126,353.25×10%=112,635.33
貿易手續費=17,550.00
租賃手續費=17,645.30
這就是融資租賃可以給項目增信的重要作用之一。也是銀行不敢給中小企業貸款,而租賃公司敢給中小企業做融資租賃的關鍵點和融資租賃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喪失了這個點,融資租賃的核心競爭力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營業稅改革不能在這個環節讓融資租賃公司在能力上有所下降。
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分析
稅改前對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暫討論到這,下面對本次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問題以文件為本,就有關條款進行分析。
在討論前建議先把本次稅改的名稱看清楚,然后再討論其核心內容。這樣做目標比較明確,不會被其他因素干擾。
這次稅改文件的名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簡稱“稅改文件”)是營業稅改革,不是增值稅全面改革。是試點方案,有問題還可以調整。如果把它和貿易環節的增值稅一起討論,肯定影響對文件的理解。
僅就購貨環節的增值稅看,承租人是鏈條的末端,租賃公司僅是代替支付貨物凈價獲得物件處分物權采購代理。不會因為營業稅改增值稅就把他們裹在一起。要想徹底改革,還需要二次改革,那就是增值稅改革的終極目標——增值稅全面改革。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現在這種稅收政策物件采購增值稅由承租人支付改為由出租人支付,肯定降低了承租人違約時的違約成本,增加了租賃公司的經濟損失。
下面就有關融資租賃營業稅改增值稅問題從文件中挑出與其相關的重點進行分析。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金融和融資租賃都屬于現代服務業,納入稅改范圍(雖然在計稅標準時從現代服務業中剔除,但有專門的說明)。租賃公司由營業稅納稅人改為增值稅納稅人這條是基本的理由。再有一個原因就是融資租賃從“有形資產租賃”的角度,也須納入本次稅改。
稅改原則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二條規定:“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在保證增值稅規范運行的前提下,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業發展特點,合理設置稅制要素,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看了這個原則,應該對本次稅改有信心。相信稅改政策不會提高租賃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不會增加租賃公司的稅賦。更不會像有人分析的那樣“拿高額稅收換業務”。相信在研究中發現問題找稅務部門討論時,應該會朝有利于租賃公司的方向解決。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筆者認為“增值稅銷售額”是稅改前的營業稅應納稅額。根據本文案例,就是營業稅稅基部分(117,265.95)。有人會質疑改革前的營業稅有扣除項,改增值稅后是否還能保留扣除項政策。稅改文件后面有專門的說明。
至于“增值稅銷售額”的規模,根據稅務局的標準,可確定租賃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不管什么納稅人,以什么方式納稅,開什么發票是最重要的事情。這個問題在后面要重點討論。
應稅服務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在稅改文件附中對“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指出:“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這里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定義基本上是正確的。唯一有問題的是“有形動產殘值銷售”。其中的“殘值”和“銷售”都值得商榷。首先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并沒有銷售環節。理由一,在物件采購環節承租人是銷售末端,增值稅以由承租人支付,并已經擁有物件的用益物權。理由二、出租人轉讓給承租人的只是處分權。如果非要說銷售的話,名義貨價是其銷售標的,而不是“殘值”。按照會計定義:“殘值是指預計在資產使用壽命的期末處置一項長期資產可能獲得的價值”,換句話說就是賣廢銅爛鐵的價值。租賃公司轉移給承租人的租賃物件通常有很長的使用壽命。尤其是飛機租賃的租期才13年左右,飛機的使用壽命36年。如果僅是征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問題。這個瑕疵還沒有多大影響。若租賃公司將來轉移租賃物件給承租人時,稅務部門按舊貨銷售征收4%減半為2%征收,那么租賃公司就慘了。
有關“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雖然稅法上沒有專門的解釋。我認為是指《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租賃”而不是指第十四章的“融資租賃”因為與融資租賃沒有什么關系,就不在此細討論。
從文中分析,融資租賃提供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應稅服務”。這樣才能確定計稅方式和稅率是否享受“金融保險業”的稅收待遇。要注意的是:非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已經不在應稅服務范圍。怎樣征稅,是否作為別的門類進行征稅,還需要討論和得到稅務部門確認的。
增值稅稅率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ㄒ唬┨峁┯行蝿赢a租賃服務,稅率為17%。
?。ǘ┨峁┙煌ㄟ\輸業服務,稅率為11%。
?。ㄈ┨峁┈F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稅改文件附件三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這條說明對于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的租賃公司來說。在做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時使用的稅率是17%,這是因為發票上17%的稅率是不可更改的。但征收率是3%。多出部分即征即退,實際上就是不征不退。至于3%的稅率是否屬于“優惠政策”下面做進一步分析。
我們在呼吁16號文的時候(筆者執筆起草呼吁文件)稅務部門告訴我:只能給融資租賃公司合理政策,不能給租賃公司公司優惠政策。16號文給融資租賃營業稅帶扣除項,就是合理政策。5%的稅率與其他服務行業沒有什么區別,不能算優惠。而且那時我們的稅率是從8%每年降低1個點,三年后才降到5%,而銀行一直在使用5%的稅率。因此每當我聽見有人說16號文是給有資質租賃公司的“優惠政策”時,真找不到“優惠”在什么地方。
有人說從征17%的增值稅改為5%的營業稅就是優惠。到稅務部門就不能這樣解釋。該征營業稅就征營業稅,該征所得稅就征所得稅。兩種不同的征稅方法都是帶有抵扣項的合理納稅。如果這次稅改把營業稅中的扣除項給取消,那就是不合理征稅,就不符合本文前面引用的本次稅改原則。
倘若這次轉型在稅基不變的情況下征收稅率從5%降到3%,筆者依然認為是合理政策。因為3%不是融資租賃行業獨家享有的稅率,而是金融保險業全行業共同使用的稅率。但從5%降到3%,稅賦確是降低了。
增值稅計稅方式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第十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現在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規模都比較大。如果作為一般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使用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人可以抵扣。但融資租賃公司只有服務的收入,沒有支出(增值稅由承租人支付,租賃公司借款利息不納稅)因此也沒有進項稅。怎樣抵扣還沒有政策支持。若與物件采購環境增值稅混到一起,會產生一些對租賃公司不利的因素。如:稅基增加、承租人違約成本降低等。
如果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規模比較小,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使用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承租人不能用來抵扣。政策上可以和過去的營業稅政策達到無障礙轉型。實質上只是換了名稱(營業稅改增值稅),普通發票改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他一切都沒有變。
按照稅改文件改革試點主要內容給定的計稅方式:“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這是從金融保險業角度證實融資租賃行業應該是按簡易計稅法,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是從融資租賃屬有形動產租賃的角度闡述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從這條規定看,承租人是不能從銷項稅抵扣,也就無須非要出租人開給承租人增值稅專用的租賃發票。最適合的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
這里涉及到本次稅改發票的抵扣問題。稅改前,租賃公司給承租人開融資租賃發票是普通發票,須將本金和利息分別列出。承租人憑這個發票并不能抵扣。稅改后租賃公司用的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樣還需將本金和利息分開,但多了一項增值稅。也就是說從隱形的含稅稅票變成顯形的增值稅發票。發票稅率是17%,發票增值稅征收額是按征收率3%算出的結果填寫。承租人依然不能拿此增值稅發票去抵扣他們的進項稅。
以本文給出的案例為例,發票金額應這樣。
以資金平衡表的第一期租金來看發票金額應如何出具。
租金=93,862.77
回收本金=68,862.77
租金含稅利息=25,000.00
增值稅=租金利息×利差分比值×征收率
=25,000.00×0.2×3%=150.00
利息凈值=25,000.00-150.00=24,850.00
合計金額=93,862.77
租金本金=68,862.77;利息凈值=24,850.00;增值稅=150.00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三十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按照本文給出案例,稅改后增值稅應納稅額應是稅改前帶扣除項“營業稅稅基”。
應納稅額=117,265.95×3%=3,517.98。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對于租賃公司來說,這是反推稅前利差。
=25,000.00÷(1+3%)=24,850.00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蹨p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這部分涉及到融資租賃中斷時的稅務處理,比較清晰,不再進行分析。
銷售額的確定
稅改文件附件一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稅改文件附件二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16號文件規定可抵扣項,改為增值稅以后仍然可以享受抵扣待遇。融資租賃享受的是低稅率的差額納稅待遇。
按本文給出的案例應該就是帶扣除項后的營業稅稅基(117,265.95)。
對稅改文件的分析結果
通過案例分析從多角度對改革前后的稅收政策進行對比。這次營業稅改增值稅對融資租賃行業來說,實質上只是名稱的改變和稅率的降低,應屬利好政策。核心問題是該政策強調“有形動產租賃”對行業未來的發展和已經完成租賃“創新”交易的租賃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政策瑕疵的討論
一、殘值銷售
盡管稅收政策執行多年,本次也沒有改變。在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中多次提到“殘值銷售”的問題。筆者以為稅務部門把租賃中的“余值”理解成“殘值”,通過余值轉移租賃物件所有權,理解為“殘值銷售”,因此才出現這樣的瑕疵。
承租人在購買環節已經交付了增值稅,當租期結束時所謂產權轉移,實際上只是一個處分物權的交接,當中沒有再銷售環節。就算用交易方式體現,也就是所謂的名義貨價10元,而不是租賃物件的殘值。稅收政策中把這一環節作為租賃物件的殘值再銷售,并重復增稅的問題是需要商榷的。對于留有余值的非全額融資租賃,承租人憑合同簽訂時就留下的余值可以選擇:退租,物件所有權不轉移,沒有銷售問題。續租,還是沒有銷售問題。只有承租人選擇留用才有把為融資額不齊的方式將租賃物件處分物權轉移給承租人。這不是銷售。而是出租人最后一期的未收回本金(在案例資金平衡表里體現的是為回收成本,余值為50,00.00)。
二、經營性租賃
《合同法》中,只有租賃和融資租賃。改革試點文件中使用了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與《合同法》不匹配。國家稅務總局過去在增值稅或營業稅政策中從來沒有使用過“經營性租賃”稅法也沒有對這個詞的定義或解釋。
這里引用的經營性租賃筆者認為是稅務部門指的是《合同法》中定義的“租賃”。雖然對全額融資租賃沒有影響,但對所有權在合同簽訂時留有一定余值,不確定結束時是否轉移,按會計準則采用經營租賃處理方式的非全額融資租賃來說,原來的不合理納稅或許,對于一些符合一般納稅人,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可以得到合理的納稅了。
三、光租或干租
簡單地把光租或干租劃分在融資租賃以外的經營性租賃似乎不妥。融資租賃的重要屬性是“租賃物件和出賣人均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件的維修保養責任。”這樣承租人才沒有機會以物件瑕疵為由拒付租金。這就是為什么發達國家很少做分期付款,多做融資租賃的重要因素。
從融資租賃本身的經營特點,全部都是“光租”或者是“干租”。租賃公司絕對不會派人去操作租賃物件或對租賃物件進行維修保養。在制定稅收政策上,建議暫時參考《合同法》的相關定義,這樣在司法和稅收上,對行業來說有個統一的標準。
本次稅改對行業未來的發展
現在融資租賃行業在理論上似乎分為兩派:一派是保守派,也就是所謂的融資租賃原教旨主義,一切都強調按照現行法律去操作。另一派是創新派,主要強調租賃物件適用范圍的創新,租賃交易模式的創新。
對于融資租賃來說,什么改革也沒有稅改力度大。因為它直接涉及到租賃公司口袋里面的錢。租賃公司依法經營首先要依稅法,這樣才可以獲益和避免損失。
稅改前營業稅是5,863.30,稅改后增值稅是3,517.98,降低了稅賦2,345.32。應說降幅不小應屬利好。
但又把利好政策鎖定在“有形動產”,對于創新派來說,將在稅收問題上遇到很大的麻煩。租賃行業到底該怎樣走?是呼吁政策讓政策跟著行業發展走,還是在政策的允許下小幅創新,以量變到質變地促進政策出臺,現在已經到了一個分水嶺,到了有結論的時候。
融資租賃是依靠信用給承租人放款,還是依靠本身的增信技術降低對承租人信用的過度要求,也是未來經營中兩種不同模式的發展方向。
《現代租賃》網首次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 作者: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