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B企業與A企業簽訂合同,向A企業出售一臺機器設備,隨后再采用融資租賃形式租回該設備,B企業銷售機器設備的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B企業將已經出售的資產又融資租賃回來,不征收出售該資產的增值稅,同時不能開具發票。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高新區租賃謹遵《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宣傳推介相關私募投資基金產品。
閣下如有意進行私募投資基金投資且滿足《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合規投資者"標準之規定,即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個人金融類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請閣下詳細閱讀本提示,并注冊成為高新區租賃特定的合規投資者,方可獲得高新區租賃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宣傳推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