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新監管體系,將使金融租賃監管標準向銀行監管標準看齊。
對于依附于銀行的金融租賃公司而言,一系列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或將陸續出臺。某大型銀行系租賃公司人士昨日透露,監管層有意試行包括47項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指標在內的一整套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體系,以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管控,并使得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標準進一步向銀行看齊。
此外,銀監會醞釀修改2007年1月23日出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目前已結束對討論稿的意見征求,進入最后定稿階段。其中將涉及上述47項指標中的10個,較現有的5個指標增加5個。
事實上,上述監管指標已進入試行期,試行期為今年一年。
47項監管指標
據了解,銀監會將面向金融租賃公司出臺一整套金融租賃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該套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分為風險水平、風險遷徙、風險抵補三大層次,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資本充足、撥備充足、盈利能力七大方面,共計26項核心指標和21項輔助指標。
其中,流動性風險位居首位,包括流動性比率等多項指標。而盈利能力則被業內人士視做另一大亮點,該套風險監管指標體系針對傳統盈利性分析指標可比性不強的缺點,設計增加“租賃凈利差”、“綜合內部收益率”、“綜合資金成本率”等分析租賃項目真實定價以及資金成本的指標。
好消息是,銀監會為各家金融租賃公司達標作出了過渡期安排:2011年為試行期。
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目前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明顯依附于銀行監管,監管細則、監管手段、監管工具都比較缺乏,雖然已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是相關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卻涉及多種產業、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缺乏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導致租賃物所有權的持有和取回在實踐中常常無法落實,使出租人面臨很大的信用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盈利增長點、風險控制重點和節點都值得進一步摸索。”他表示。
五項新增指標
值得一提的是,銀監會正在醞釀修改《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其中將涉及上述47項指標中最核心的10項,較目前的辦法新增五項指標。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按照《非銀行金融機構全面推行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4】4號)相關劃分標準,部分銀行系租賃公司已經出現關注類資產。因此,修訂中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新增了多項審慎監管指標。
根據《金融租賃管理辦法》(討論稿),金融租賃公司需達標的監管指標由原先的5項增至10項:新引入“杠桿率”作為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輔助指標,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率”等流動性指標,擴展“撥備覆蓋率”指標分母的覆蓋范圍,新增“撥備覆蓋融資租賃資產率”,審慎評價準備金充足程度。
具體而言,討論稿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核心資本凈額不得低于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與表外項目余額之和的4%,所計提的融資租賃資產損失準備不得低于不良融資資產的150%,計提的融資租賃資產損失準備不得低于融資資產的2.5%,高流動性資產儲備不得低于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未來一年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不得低于一年內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
此前,2007版的管理辦法僅有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同業拆借比例等5項監管指標。
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告訴早報記者,金融租賃公司有兩類風險最值得關注,首先是集中度風險,比如客戶集中、地域集中、行業集中等,與之并列的是流動性風險,租賃公司在資金運用中會面臨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結構性問題,如“短借長用”,形成資金流動性風險隱患。
此外,討論稿還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租賃物價值評估制度,對租賃物價值進行動態監測,還可根據租賃物保障能力和管理需要,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資產或預期收益等權利設定擔保,以提高風險緩釋水平。
今年2月下旬,多位金融租賃公司人士曾向早報記者證實,目前各金融租賃公司已接到監管部門口頭通知,被要求實行租賃投放規??刂?,并試點租賃投放數據每日上報監管層,對超規模的租賃公司按月實行類似銀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的懲罰措施。
摘自《東方早報》 作者:張颯 201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