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財稅字[2003]16號文件———《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國企業今后可以通過融資租賃銷售自己的產品;我們和國外企業可以享受同等國民待遇,許多“地下”運作融資租賃的廠商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展業務。這個政策
同時也解決了融資租賃業務中重復納稅的問題,解決了租賃公司所有制不同的稅收政策統一問題。
融資租賃業門檻降低企業騰挪空間增大據了解,原來企業進入金融租賃公司的門檻是5個億,還要經過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監管。門檻太高限制了許多企業的金融租賃業,不少企業不得不“違規操作”,“地下”運行。而此次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進入門檻降為1.7億注冊資金,給中小企業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
16號文件的下發,讓眾多企業的租賃業由非法走向合法,也是行業抓住機會,大力發展租賃事業的一次機遇。要充分使用這個政策為供貨廠商、承租企業和投資人服務,將稅收減下來的好處分攤給他們,降低他們的經營成本,提高行業的租賃服務質量,從服務中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
加入世貿組織時我國對外承諾:外商在中國銷售產品時可以提供金融服務。16號文件中規定:融資租賃企業除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享受這種政策待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同樣可以享受這種待遇。盡管目前國家經貿委批準成立廠商融資公司還沒有開始,但是稅收政策的障礙已經沒有了。今后在中國不一定非要由中央銀行批準才能具備融資租賃經營資質,企業之間不可以收取利息的規定,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將成為可能。
融資租賃企業不必再重復納稅16號文件的下發,讓供需企業都找到了自己的市場定位,一些不必要的投資限制沒有了,企業的消費順暢了。
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信息部主任沙泉向記者介紹到,金融租賃1981年從日本引入中國后,開始主要是利用外資引進設備、技術和管理,因此,把租賃的功能定位為轉貸銀行性質的簡單融資租賃。為了吸引外資,營業稅按利差納稅符合當時的政策。后來融資租賃的經營資質擴大到國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凡是沒有利用外資的租賃項目都享受不到利差納稅的“優惠政策”。盡管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多次呼吁,由于當初就把功能定位于轉貸銀行性質,因此主管部門只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按照銀行政策待遇重復繳納利息稅。國家對銀行存款者征收所得稅,資金已經繳納了一次稅費;銀行把資金放貸給融資租賃公司時,銀行按利息全額納營業稅,資金又繳納了第二次稅費;融資租賃公司再“放貸”給承租企業按照租賃利息全額納稅,國家就從這筆資金中收取了第三次稅費。這種多重納稅加大了資金使用成本,限制了投資,抑制了消費,同時也限制了租賃業的發展,已經不適應目前的經濟發展形式。特別是十六大后,解決失業人口再就業問題,拉大投資,帶動消費是實現小康社會的重要手段。國家在此時推出16號文件給租賃行業代來新的發展契機。
企業“有利潤納稅,沒有利潤不納稅”
沙泉說,作為融資租賃行業,不能認為解決了不合理的稅收政策,行業就可以發展了,還應該從自己的定位中尋找原因和商機。融資租賃公司更重要的是通過租賃這種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經營機制,把自己定位為“服務貿易”,在國家整體經濟體系發展過程中扮演服務的角色,發揮促進投資、帶動消費的經濟杠桿作用。
16號文件同時還顯示為了配合金融改革,我國的財稅制度也通過自身的改革配合金融改革的進步,做出實質性的行動。這次16號文件規定的各類營業稅納稅原則,都是以消費型增值稅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向企業“有利潤納稅,沒有利潤不納稅”的合理稅制的方向轉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