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
【發布日期】2018年2月22日
《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2月6日商務部第1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鐘山
2018年2月22日
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國務院要求,商務部對相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相關聯發部門同意,現決定:
一、 對4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經商銀監會、保監會同意,廢止《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商務部 銀監會 保監會令 2011年第3號)。
(二)廢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
(三)廢止《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
(四)廢止《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商務部令2006年第21號)。
二、 對1部規章予以修改
經商財政部同意,決定對《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商務部 財政部令2007年第9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需要說明的是,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對應的文件全名為“《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并非“《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規定》”。我們初步判斷,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文件的表述可能發生了筆誤。 進一步檢索法律行業知名的數據庫“威科先行”,《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顯示為“失效/廢止”狀態,而在“北大法寶”數據庫中,《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顯示為“現行有效”狀態(詳見以下截圖)。
綜合以上情況,我們初步判斷,《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可能已經通過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文件被廢止,但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文件中關于“《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文件名稱的表述發生了筆誤。就該問題,我們將持續關注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文件是否將被另行更正,并繼續關注相關行業協會、監管部門對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文件的解讀、說明。
影響分析 如果《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已經被廢止,我們判斷,對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主要影響: 1、商務部作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的狀態暫時不會發生變化。 即使《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被廢止,但商務部印發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屬于現行有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度谫Y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因此,商務部作為包括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業監管部門的狀態,暫時不會發生改變。 2、關于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能否以有形動產以外的特殊物件作為租賃物的爭議將成為歷史。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該條表述對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作為租賃物的范圍僅進行了正面羅列式的表述,即有形動產、有條件的無形資產,但未就包括不動產、生物性資產等特殊物件能否作為租賃物進行描述,因此,在融資租賃行業,長期存在關于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能否將不動產、生物性資產等特殊物件作為租賃物的討論和爭議。 如果《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被廢止,則上述討論和爭議將成為歷史。我們理解,只要擬作為租賃物的物件權屬清晰、真實存、能夠產生收益權,也不存在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無法分割、租賃期末無法返還承租人等可能導致在司法實踐環節可能被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的情形的,出租人可根據商業決策,自行選擇租賃物。即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不動產、生物質資產等特殊物件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項目,將不再存在合規性障礙。 3、關于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10倍等監管要求將繼續被執行。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即使《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被廢止,由于《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了“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且相較于《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章就商務部主管的融資租賃公司的日常監管問題,作出了更詳盡的規定。因此,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等監管要求將繼續被執行。 結論及建議 我們認為,綜合上述分析,《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可能已經通過商務部令2018年第1號文件被廢止。如果《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確實被廢止的,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暫時不會發生變化,日常的監管要求也將繼續遵循《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不動產、生物質資產等特殊物件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項目,將不再存在合規性障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綜合商業需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參與部分特殊物件的融資租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