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
2009-02-07 10:13 文章來源:外資司
|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9〕2號 【發布日期】2009-02-07 【實施日期】2009-02-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就部分服務業的外商投資審核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述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負責審核、管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范圍涉及"國際快遞業務")、融資租賃、營業性演出經紀、保險經紀、獨資船務公司。 二、原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上述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審批。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嚴格把關。根據規定,營業性演出經紀、保險經紀、獨資船務公司需先履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程序,應在取得其書面批準文件的前提下進行審核,并在下發批文和批準證書的同時向商務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九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