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 1998-09-21
發布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國稅函[1998]553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島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一[1998]38號)收悉。關于確定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的營業額可否扣除外匯貸款利息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第 三 條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人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根據此項規定,確定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的營業額時,不得扣除外匯借款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