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作出規定。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文件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一政策對租賃公司來說是利好消息。對于售后回租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對其征收流轉稅。在保持出售前的計稅基礎的基礎上,不再確認售后租回業務的出售環節的所得稅。對于融資租賃利息,可以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沒有對利率水平進行限制,對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采取同樣規定,這也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摘自《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