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上海海事法院召開“航運金融發展與海事司法保障”研討會,通報了該院2015-2017年航運金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推出了中英文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的新舉措。
上海海事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汪彤出席研討會并講話。上海航運保險、租賃行業協會和保險、租賃公司等企業代表參加了研討會。
通報2015-2017年航運金融案件審判情況
為進一步提高航運金融類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成立了航運金融專業合議庭,專門審理包括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等航運金融案件。自2015至2017年,上海海事法院審結航運金融案件近360件,金額高達36.74億元,訴訟主體主要為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等。
據介紹,航運金融類案件具有標的巨大、當事人眾多,保全標的多樣等特點,案情通常較為復雜,涉及的法律關系除了傳統的海商合同關系外,還包括借貸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等。在一起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被告達10個之多,訴訟標的高達1.8億多元,原告提起的訴訟保全涉及50條財產線索,包括凍結銀行存款,查封房產、車位,禁止船舶所有權轉移等事項,且財產分布在北京、福州、深圳、上海多地。
此外,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一系列涉航運再保險、離岸保險、船東互保、航運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類型糾紛,并將重點加強對具有規則確立意義的航運金融案件的審理,以公正透明的司法裁判給予市場主體明確穩定的司法預期。
推出“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
此次研討會上,上海海事法院還推出了中英文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這項新舉措,即融資租賃的各合同方,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條款的形式約定今后在履行合同中,或一旦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的有效送達地址。
據了解,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涉及多方當事人,特別是作為債務履行保證人的法人及自然人主體為數較多,法院向以上訴訟參與人送達案件應訴材料時有的會因送達地址問題被退回,需要當事人提供新的地址再行送達;有時是他人簽收,對當事人能否實際收悉存在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案件最終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但從公告到正式開庭至少需要三個月時間,案件審理進度嚴重延遲。
“‘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具有確認送達地址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旦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院在訴訟中只需按照該地址送達即可,送達的情況和相應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簡化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程序,確保送達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合同守約方的訴訟成本,縮短審理時間??梢哉f,這是一項針對海事融資租賃糾紛特點,破解送達難題,提高審判效率的創新做法。同時,也對當事人誠信經營和訴訟提出要求,對規范融資租賃市場起到積極作用。”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長謝振銜介紹。
創新海事專業化、便利化審判機制
近年來,為提高海事審判專業化、便利化水平,助推航運金融業創新發展,上海海事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出了一系列審判機制創新舉措,提升了海事司法保障能力,更好地滿足了業界司法需求。
海事審判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上海海事法院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航運金融審判規律的較為成熟的專業化審判機制,如設立航運金融專業合議庭、聘任專家擔任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制定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相關規定等,有效滿足了航運金融專業化審判需要。
2016年,上海海事法院與上海保監局簽署了《關于共同促進航運保險發展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合作備忘錄》,與上海航運保險行業協會共同研究推出了全國首份海事訴訟保全責任險和海事保全保證函推薦文本,有效拓寬訴訟保全的擔保渠道,降低申請人的訴訟成本。這一舉措在司法實踐和航運實務中具有積極作用,約60%的案件當事人在保全案件中選擇海事訴訟保全責任險作為擔保方式。
今后,上海海事法院還將建立航運金融疑難案件會商機制,聘任海事特邀專家,健全海事專家咨詢庫,通過充分發揮專家智庫作用,積極應對航運金融產業發展形勢,準確把握航運金融糾紛發生規律,開展應用型審判研究,為實務難題尋求解決對策。
“上海海事法院將不斷提升海事審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擔負好航運金融糾紛裁判者和市場行為引導者的職責,把握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的歷史機遇,積極促進現代航運和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為上海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實現新時代發展戰略目標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上海海事法院汪彤院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