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向銀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從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或融資性售后
回租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該規定避免了因貸款利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給租賃公司造成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租賃公司的稅費負擔。
目前,租賃公司以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直租和售后回租業務為主,部分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直租業務,增值稅稅率為17%;售后回租業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商業保理業務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租賃公司借款利息的差額扣除,應注意把握差額扣除的時間和差額扣除金額的核算。
差額扣除時間
目前對差額扣除時間的選擇,有三種觀點:
1.在合同期內計提扣除
租賃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內,按借款條件計算每期可差額扣除的金額,在收取租金時以扣除計提的利息后的金額進行納稅申報。如租賃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銀行借款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時即扣除計提的借款利息。此種方法能夠保證租賃公司在合同期內稅負的均勻,反映租賃公司當期提供租賃業務承擔的實際稅負。但是與財稅〔2016〕36號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條件不符,不易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和接受。
2.支付利息時扣除
租賃公司在向銀行支付利息的當期全額申報扣除。此方法容易導致租賃公司稅負不均勻,在支付利息的當期稅負較低,在其他時間稅負較高,名義稅負與實際情況相偏離。這種情況會影響租賃公司享受稅負超過3%即征即退政策,如在未差額扣除的當期,稅負超過3%,租賃公司享受了即征即退優惠。但是對整個項目期而言,實際稅負有可能低于3%。
同時,以支付的日期作為差額扣除的時間,容易忽略憑證取得的時效性。沒有取得發票,也無法準確填報《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清單》(該附表要求詳細錄入差額扣除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等信息),存在申報系統無法通過審核的風險。
3、支付利息且取得憑證時扣除
租賃公司在支付利息并且取得利息憑證(境內借款利息憑證的為發票)的當月進行差額扣除,取得利息憑證晚于實際支付的,應以取得憑證的時間為準。這樣操作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支付”的前提,也滿足取得“有效憑證”的要求。
不足之處與觀點2類似,容易導致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偏離。業務少的租賃公司,應注意支付利息與收取租金節奏的協調。避免因前期申報時無可扣利息、后期扣除時無應稅收入而導致不能充分享受政策優惠的情況。
差額扣除金額
1.專門借款利息的扣除
專門借款以實際支付的利息據實扣除。如租賃公司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該筆資金只能用于A項目的放款。則該筆借款利息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如A為直租項目,則扣減稅率為17%的銷售額;如A為回租項目(本文所稱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發生的融資性售后回租),則扣減稅率為6%的銷售額。
2、一般借款利息的扣除
沒有限制用途的一般借款,如果能夠與具體項目相匹配,借款利息可從項目收入中據實扣除。如租賃公司有直租項目A對應銀行借款a1,回租項目B對應銀行借款b1,兩筆銀行借款無資金用途限制。租賃公司核算中能夠實現a1與A、b1與B的完全匹配。納稅申報時,a1借款的利息直接抵減稅率為17%的銷售額,b1借款利息直接抵減稅率為6%的銷售額。
3.資金池模式下的差額扣除
資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與項目進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進行分攤。采用何種方法,目前并無統一規定。實務中有租金余額法(以月末項目未收回租金余額為計算依據)、本金余額法(以月末項目未收回本金余額為計算依據)、租金占用天數法(以項目租金余額與當月實際占用天數的乘積為計算依據)和本金占用天數法(以項目本金與當月實際占用天數的乘積為計算依據)等等。不同計算方法下分攤的比例不同,會導致租賃公司享受優惠的幅度各異。租賃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分攤方法。分攤方法的選擇應以能夠合理反映出各項目實際耗用的資金成本為宜。
融資租賃上游對接金融資本,下游服務實體經濟。在政策的推動下,近幾年得到了蓬勃的發展,其中融資成本的高低、稅收優惠(差額扣除)的大小直接影響著行業的發展速度。在金融工作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大環境下,規范的稅務處理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