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全體代表大會及政府專家委員會聯席會2008年11月在羅馬召開,并于11月13日正式通過《租賃示范法》,此法的推行,將對中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在此僅談談個人的學習體會:
一、 基礎設施租賃
《租賃示范法》是立足于“租賃為發展中國家,尤其是轉型期國家發展其基礎設施和中小企業提供主要資金來源”。
過去,人們更多地將租賃(特別是融資租賃因其物權的保障可降低門檻)可為中小企業提供靈活的融資支持。同時,作為獨特的財務工具,特別是經營性租賃的表外融資功能,又為高端客戶(企業)提供合理避稅、優化財務報表、擴大融資規模的好處。但往往忽視了租賃的另一個重要功能---為基礎設施融資。
現在,《租賃示范法》把租賃最主要的兩個服務領域:基礎
設施和中小企業列示出來。而且還將基礎設施置于中小企業之前,對發展中國家城市化進程,特別是目前正進入城市化高速推進階段的中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推進作用。而以前我們在融資租賃實踐中,人們(主要是貸款銀行)往往只認同公交車輛、醫療器械、教學設備、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中的設備類資產可以融資租賃,這種狹義的設備租賃認識,限制了融資租賃的服務領域與發展空間。
近兩年---特別是渤海租賃對天津環城公路、政府辦公樓和開發區大型名企使用的廠房進行售后回租取得成功---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已經擴展到高速公路、地鐵輕軌軌道、橋梁、商業房產(商場、寫字樓)和廠房、醫院、學校、自來水污水處理等,但更多的是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售后回租融資。
我們研究認為,對基礎設施,只要項目本身有充足的現金流(如收費公路、橋梁(包括財政統收統支過橋過路費)、醫院、學校等),或有可靠財力作后盾的財政兜底保證,基礎設施的建設也可納入融資租賃的支持范圍(按求是原則最好以建設期為融資租賃寬限期)。
二、 房產應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租賃示范法》明確了有關租賃的定義,“租賃物,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產、貿易及經營活動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資本資產、設備、未來資產,特制資產、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動物。這一術語不包含貨幣或有價證券,動產不因附著于不動產或成為不動產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租賃物。”房產是最經典的不動產,在示范法明確列入租賃(及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租賃,不論合同條款是否包含全部或部分租賃物的購買選擇權:
?。?) 承租人指定租賃物并選擇供貨人;
?。?) 出租人取得與租賃相關聯的租賃物,且供貨人知道該事實;
?。?) 關于租賃項下租金或其他應付費用的構成,不論是否考慮了出租人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資的攤銷。’’
我們在這重點討論租賃物的取得與范圍。過去相應的說法是出租人“購買”機器等“設備”(且供貨人知道此購買用于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
本示范法突破點,一是租賃物的獲得途徑是“取得”而非購買。顯然取得的范圍更寬,特別是轉租賃,是租賃(租入)取得,對于像中國法律規定,土地屬國家、集體所有,不能購買其所有權,只能取得一定期限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取得而不是購買,出租人就不一定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二是租賃標的是“租賃物”而非僅是狹隘的設備。按本示范法對租賃物的定義,從歷史角度看,凡是作為經營性租賃的標的物的一般也可是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房產及土地的經營性租賃是最古老,最能被人們普遍接受的租賃物,當然應是融資租賃的租賃物。
房地產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與中國參與簽署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關于“適用范圍”是一致的?!秶H融資租賃公約》規定“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認可的條件取得廠場、不動產或其它設備(設備)”,這里的廠場或按中國叫廠房,就直接明示為租賃物。
三、 對基礎設施、房地產的融資租賃重在融資性
基礎設施和房地產的融資租賃決定了租賃物缺乏獨立、可移動性,這與一般的機器設備(如機床等)融資租賃的租賃性相比,前者更強調融資性,后者更強調租賃性。因而,如果是租賃性強的設備融資租賃可以依據租賃物的物權對抗風險?;A設施、房地產的融資租賃則更看重承租人的整體還租能力,或者更依賴于對基礎設施、房地產的整體資產的可控性和變現能力。
摘自《焦點成都房地產網》 201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