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存在的部分亂象,地方監管正出臺新規加強管理,以防范金融風險。
7月25日,第一財經記者從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獲悉,《關于加強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已出臺,對租賃公司建立監管評級制度,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為保障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租賃公司需確保注冊資本及時實繳到位。
“當前,租賃公司數量已經超過1萬家,雖然不少只是空殼。但在開展業務的租賃公司中,存在一些沒有全部繳納注冊資本的情況,租賃公司可以加10倍杠桿,存在規模和資本實力不匹配的問題。”一位租賃公司高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項措施的出臺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
《指導意見》還稱,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黑名單”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及現場抽查、檢查;加強風險防控,重點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從事或變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此外,上述文件提出應當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及相關經營信息等文件資料;定期對融資租賃公司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公司予以重點關注;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建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接入并及時準確填報相關情況實現即時動態監管;與融資租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和風險提示;聘請第三方機構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合規評價、審計審查和外部評級。
注冊資本及時實繳到位
《指導意見》稱,天津自貿試驗區內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試點確認執行《天津市商務委員會、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商務流通〔2016〕9號),原天津市商務委職能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承接。內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當實繳不少于17000萬元注冊資本(2001年8月31日及以前設立的內資租賃公司不少于4000萬元)。
對于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業務發展狀況確保注冊資本及時實繳到位,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以保障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此前,租賃公司面臨多頭監管(審批)機制,銀保監會監管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監管外資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2018年,融資租賃公司劃歸銀保監會,具體監管行為監督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
新規則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也有了規定。《指導意見》稱,融資租賃公司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指導意見》稱,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以下重大事項,應實時報告區天津市金融工作部門,區金融工作部門收到報告后實時報告市金融局:
被行政處罰、公示經營異常信息、法律訴訟;
發生重大金融風險、群體性事件、重大安全風險突發事件、重大負面輿情;
股權或主要資產被質押、查封、凍結、扣押;
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東依法解散、申請破產或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建立“黑名單”制度
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要求,對于在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警示、開展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責令整改;降低監管評級;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黑名單”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及現場抽查、檢查;通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及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失信機構及相關人員信息納入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指導意見》重點對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從事或變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具體來看,對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應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打擊;對已立案或經會商研判確認從事非法集資的機構股東代表、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加強管理和控制,對上述“五類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對其開辦企業的申請不得予以支持,對獲取金融服務的要求增大摩擦系數,大幅提高其違法違規行為成本;構成犯罪的,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在業務規范方案,《指導意見》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按照法律規定租賃物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及時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予以登記公示。
此外,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違規融入資金,包括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和通過互聯網等渠道變相向社會公眾融入資金,不得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指導意見》還要求,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同業拆借業務;融資租賃公司不得超范圍經營,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兼營的商業保理業務應與主營業務有關;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抽逃或變相抽逃注冊資金等。
租賃公司還需對接監管系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應接入市金融局建立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保障天津市金融局對公司基本信息、財務信息、業務信息等數據的實時提取和監測,實現經營、財務、風險等信息的即時采集,以及業務、項目、資金等信息的逐筆報告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