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片在线一区二区-久久久久久久综合狠狠综合-欧美成人免费香蕉-四虎永久在线精品国产馆v视影院

銀保監1號文面世!融資擔保公司迎來四項配套制度(附解讀)

文章來源:金融監管研究院
發布時間:2018-04-12

 【金融監管研究院導讀】

201782日,國務院發布《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自2017101日起施行。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的大背景下,該條例的規定契合了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加強金融監管、補齊監管短板等精神。此次銀保監會1號文發布的四項配套制度,正是對融資擔保條例相關規定的落實。

銀保監會發布的融資擔保四項配套制度文件具體如下:

1、《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

3、《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4、《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本文認為,這四部文件中,《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和《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影響較大。

這兩部法規在監管思路方面,一定程度上借鑒了銀監會對銀行在資本管理和流動性管理等兩方面的監管——這也意味著針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將從過去的粗放式將逐步轉變為精細化監管。

可以看到,在擔保業務權重方面,辦法按照不同業務類別和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擔保權重。在具體計算上,向小微企業、三農業務方便傾斜,ABS等業務則仍然按照100%計提。

在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分類方面,則按照投資標的的不同,分為I-III級別,以保證融資擔保公司的流動性和代償能力。

相對而言,其他兩個配套措施對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影響較小。

——其中,《融資擔保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是基于原來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銀監發[2010]77號)修訂而來。除了一些專用名詞的更新,以及流程手續上的微調,在內容上無太多實質性變化,具體可參考文末的新舊對比。

——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業務合作指引》則著重于規范銀行和融資擔保公司的合作,主要規范了銀擔合作的原則、流程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禁止銀行與非持牌融資擔保公司合作。

 

本文綱要

一、銀保監發[2018]1號通知及解讀

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

三、《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全文及解讀

四、《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全文及解讀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新舊對比

 

一、銀保監發[2018]1號通知及解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保監發[2018]1

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F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于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實施。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后,中央要求各地金融監管部門(包括地方金融辦、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按照融資擔保條例的規定,目前融資擔保公司有兩層監管體系:地方層面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中央層面主要負責制度建設、督促指導等兩級監管體系。此外,條例中也對監管的具體實施措施、監管的具體責任就行了明確,從制度層面解決了以往權責不清,監管真空的局面。

二、《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根據即將落地的大資管新規的規定,所有資管產品不允許保本,因此不管是銀行的保本理財,還是公募基金原來發行的保本基金(現已更名為避險策略基金)都將退出歷史舞臺。此前融資擔保公司參與的主要是保本基金的擔保業務,截止20173月,共有保本基金151只,資產凈值約3200億元。

三、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各地方的下位法不得超越《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并且只能出臺更加嚴格的規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將本通知發至轄內有關單位和融資擔保公司,請各銀監局將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式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42

 

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吊銷、注銷等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

第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融資擔保業務資質屬于前置審批事項,即先取得證件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相比老指引,新增吊銷的內容,呼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法律責任中增加的吊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第一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并實行編號終身制。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因遺失或損壞申請換發時,原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繼續沿用?!?/span>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如被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自動作廢,不再使用?!?/span>

第六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注冊資本;

(三)營業地址; 

(四)業務范圍;

(五)許可證編號;

(六)發證機關及公章(監督管理部門及公章); 

(七)頒發日期。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或者增加注冊資本,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二)申領單位介紹信;

(三)經辦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span>

第十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或載明內容變更的,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遺失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舊證作廢,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損壞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重新申請領取新證時將舊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融資擔保公司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材料重新申請領取新證,并在領取新證時將舊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span>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融資擔保公司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按期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

(一)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被撤銷、被撤回的;

(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融資擔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收到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交回的,由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依法收繳。

第十三條 頒發或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注冊資本、營業地址、業務范圍、許可證編號及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融資擔保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span>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方法打印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加蓋監督管理部門的單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建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頒發、換發、吊銷、注銷、收回、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以及依法吊銷、注銷、收繳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憑證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第十九條政府設立的融資擔?;?、信用保證基金等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舊對比詳見文末】

三、《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全文及解讀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活動,防范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借款類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貸款、互聯網借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發行債券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其他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是指各項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對應權重加權之和。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量和管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第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責任余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融資擔保業務權重

第六條 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第七條 除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第八條 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第十條 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這意味著,大家比較關注的ABS業務中的擔保也應當按照100%計算擔保權重。

 

第三章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與管理

第十一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三條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這個10倍類似于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杠桿,限制了其業務規模。對于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公司,倍數上限提高至15倍,不過為了防止數據造假,不僅在保余額有要求,而且在戶數上也有要求。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的60%計算。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這是對融資公司對單一客戶集中度的限制,同一被擔保人不超過10%,加關聯方不超過15%,對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在計算集中度時可以放寬。

第十七條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應當指的是對同一個項目有多個擔保人且各擔保人按比例分擔風險,或者只有一個擔保人但是只承擔一定比例(不是100%)的風險。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應當指擔保公司分擔的相應比例。那是否需要再乘以相應業務類型的擔保權重的呢?筆者認為不用。

第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計算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和集中度時,應當在凈資產中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凈資產通常理解是個會計報表上的科目或者數額,通常包括對外股權投資的金額。為避免重復計算,此條明確將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從中扣除。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融資擔保責任余額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微企業主;農戶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指主體信用評級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二十四條2017101日前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繼續執行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定;2017101日后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過渡期有監管部門另行制定。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處罰按照條例實施,根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

(二)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

(四)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經營管理各級資產。本辦法中的資產比例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財務報表計算。

第三條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產分級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級。

第五條 級資產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可隨時贖回或三個月內到期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的債券;

(八)其他貨幣資金。

第六條 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含第五條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AA+級的債券;

(三)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蛻艄蓹嗤顿Y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五)對在??蛻羟液贤谙蘖鶄€月以內的委托貸款40%部分;

(六)不超過凈資產30%的自用型房產。

第七條 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蛻艄蓹嗤顿Y80%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投資購買的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四)對在??蛻羟液贤谙蘖鶄€月以內的委托貸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產;

(六)自用型房產超出凈資產30%的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第三章 資產比例管理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級資產、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第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將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資產依據其流動性和安全性情況計入級資產、級資產,并將計入標準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本辦法規定的級資產、級資產、級資產、資產總額以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動態的資產比例管理機制,確保資產等各項風險指標符合規定比例。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資產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于2019年末。

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全文及解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以下簡稱銀擔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本指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是指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設立條件,依法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稱客戶是指已獲得銀行與擔保公司雙方授信額度,兼具借款人和被擔保人雙重身份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本指引所稱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三條 銀擔合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自愿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達成合作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二)平等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三)公平誠信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對方及第三方合法權益。

(四)合規審慎經營原則。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可持續的、合規審慎經營的合作模式。

第四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根據國家政策導向,主動作為,加強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和互利雙贏,在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第二章 機構合作規范

第五條 銀行應當就與擔保公司合作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和權限、合作標準、合作協議框架內容、日常管理、合作暫停及終止等內容。

第六條 銀行應當綜合考量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資本金實力、風控能力、合規情況,信用記錄及是否加入再擔保體系等因素,科學、公平、合理確定與擔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標準,并向申請合作的擔保公司公開。

銀行可考慮地區差異,授權分支機構在總行統一規定的基礎上細化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具體標準。

第七條 銀行不得與下列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已開展擔保業務合作的,應當妥善清理處置現有合作業務:

(一)不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監管規定,已經或可能遭受處罰、正常經營受影響的;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被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和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其他領域失信黑名單的。

第八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業務合作范圍、合作期限、授信額度、風險分擔、代償寬限期、信息披露等內容。

第九條 銀擔合作雙方可約定在下列范圍內開展業務合作:

(一)融資擔保業務: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二)非融資擔保業務:包括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及其他非融資擔保業務;

(三)其他合法合規業務。

第十條 銀行應當依據擔保公司的資信狀況,依法合理確定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

第十一條 鼓勵銀擔合作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合理分擔客戶授信風險,雙方可約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數額或比例。

第十二條 客戶債務違約后銀行可給予擔保公司一定的代償寬限期。寬限期內,銀擔合作雙方均應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十三條 擔保公司因再擔保獲得業務增信或風險分擔的,銀行應當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合作準入、放大倍數、風險分擔、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四條 銀擔合作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對方收取合作協議、保證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并對獲取的對方信息履行保密義務,除根據法律法規、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或經對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作過程中獲取的對方信息,不得利用獲取的信息損害對方利益。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根據合作協議約定,將與擔保公司合作范圍內的本行信貸政策、重點業務領域、重點業務品種、信貸業務操作流程等及時告知合作擔保公司。

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與銀行合作的申報材料,并且應當根據合作協議約定按期向合作銀行披露公司治理情況、財務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資金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從其他銀行獲取授信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信息、資料。

銀行可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方式對合作擔保公司進行資信核查,擔保公司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銀行:

(一)變更注冊資本;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公司名稱、公司住所發生變更;

(三)發生合作協議約定的大額代償;

(四)涉及合作協議約定的重大經濟糾紛或訴訟;

(五)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或處罰;

(六)被解散、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

(七)合作協議約定的可能影響銀擔合作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八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在合作協議有效期內保持合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避免合作政策頻繁調整。合作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單方暫?;蚪K止合作。

第十九條 銀擔合作雙方可以約定,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銀擔合作暫?;蚪K止:

(一)合作協議到期,雙方未續期或未達成新的協議;

(二)一方不履行合作協議規定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影響另一方利益的;

(三)銀行或擔保公司與客戶串通,惡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或騙取擔保公司代償資金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銀擔合作正常進行的情況。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積極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在業務風險可控基礎上,提高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

第二十一條 銀擔合作雙方應當采取措施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成本。雙方應當合理確定客戶的利率、費率收取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不得占用客戶貸款。銀行對擔保公司承擔代償風險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應當按照國家政策導向要求采取適當的利率優惠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綜合運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應的信息抽查制度,加快開展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工作,建立銀擔合作信息共享平臺。銀行應當逐步加大對擔保公司信用記錄和第三方信用評級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確定擔保公司合作內容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三章 業務操作規范

第二十三條 銀行和擔保公司可分別受理客戶申請或互相推薦客戶??蛻舻倪x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信貸政策。

第二十四條 銀行和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信貸條件和擔保條件,各自對擬合作的客戶進行獨立的調查和評審,任何一方不得進行干預。

銀行和擔保公司應當運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和查詢客戶信息,防范業務風險。

銀行不得降低對客戶還款能力的評審標準,不得放松貸前、貸中、貸后環節的各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擔保公司評審通過后,應當及時向銀行出具明確擔保決策意見的書面文件,供銀行審批使用。

第二十六條 銀行在審批銀擔合作業務中,應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審批通過后,銀行應當及時與客戶簽署借款(授信)合同、與擔保公司簽署保證合同。

第二十七條 銀擔合作雙方可以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內容制定專門的保證合同文本。采用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格式文本的,如格式文本內容與合作協議不一致,應當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在格式文本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擔保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客戶提供的反擔保手續,有抵、質押物的應當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在接到擔保公司放款通知后,應當及時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履行支付手續。

銀行應當根據擔保公司要求向擔保公司提供放款憑證復印件和信貸資金支付明細表。

第三十條 授信業務持續期間,銀擔合作雙方應當按照要求對客戶實施貸(保)后管理,及時共享客戶運營情況及風險預警信息,共同開展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三十一條 授信業務到期前,銀擔合作雙方應當分別按照各自規定督促客戶準備歸還銀行資金。

客戶正常歸還銀行資金的,銀行應當及時向擔保公司出具證明擔保責任解除的書面文件。

第三十二條 客戶未能按期歸還銀行資金的,銀行應當立即通知擔保公司。銀擔合作雙方均應在代償寬限期內進行催收、督促客戶履約。

銀行應當在代償寬限期內書面通知擔保公司代償。

代償寬限期內客戶歸還銀行資金的,銀行應當向擔保公司出具證明擔保責任解除的書面文件;未能歸還銀行資金的,擔保公司應當及時代償。

擔保公司代償后,銀行應當向擔保公司出具證明代償及擔保責任解除的書面文件。

第三十三條 擔保公司未能在代償寬限期內代償的,銀行可根據合作協議和保證合同約定,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強制擔保公司代償。

第三十四條 擔保公司代償后,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其對客戶的債權追索。

銀擔合作雙方約定風險分擔的,任何一方追索債權獲得的資金,應當在扣除追償費用后按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五條 客戶出現違約事項達到銀行可以宣布授信業務提前到期的條件時,銀行應當及時通知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發現客戶經營異常的,應當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政府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信用保證基金等與銀行開展業務合作可參照本指引。

擔保公司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可參照本指引。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研究院解讀】 

一、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模式有一定影響

銀行給擔保公司帶來了優質客戶,擔保公司部分承擔了銀行的客戶發掘工作。從合作關系上看,基本符合此次《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只是在合規審慎原則上存疑。

擔保公司的客戶來源大概有兩類。

第一類是銀行引薦客戶。對于這部分客戶的服務上,基本上是銀行占據了主導權。其擔保業務范圍取決于銀行信貸產品的設計標準。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銀行客戶由于不能滿足銀行信貸條件而被銀行要求擔保。一般情況下,銀行會指定幾家與其合作的擔保公司,建議客戶去做擔保。而擔保公司對于銀行帶來的客戶幾乎來者不拒。并且,擔保公司內部對于擔保資產敞口的風險控制水平參差不齊。這樣的情況也有其原因,一方面擔保公司準備金一般不足,另一方面銀行引薦的客戶資質在擔保公司眼中一般較好。由于以上種種原因,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并沒有實質上減少業務風險,反而成為了銀行實行信貸配給的工具。

第二類擔保公司自我發覺客戶。隨著擔保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人力成本上升,越來越有激勵自己發掘客戶。近幾年的行業發展來看,小額信貸業務已經普遍被認為是未來的利潤增長點。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可以像平安那樣建立大規模的個貸中心。擔保公司下游往往連接地產中介,汽車銷售網點,并且擁有大量業務人員。因此在與銀行的合作中逐漸承擔了部分銀行個貸中心的業務,也將符合銀行信貸要求的客戶發掘并推薦給銀行。同時,由于市面上各家銀行信貸政策的差異,擔保公司往往與多家銀行有合作關系,能夠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在服務客戶上具有一定優勢。某種程度上擔保公司比銀行更像金融超市。

目前的合作框架中,擔保公司和銀行雙方都有擴大經營的激勵。從銀行來看,擔保公司更像是客戶的增信工具。從擔保公司角度看,自己是聯通銀行與客戶的掮客,雙方都忽略了應有的風險控制流程。在新的擔保公司凈資本要求實施后,這種盲目擴大經營的態勢將有所收斂。

二、擔保公司的其他業務影響較大

市面上大部分的擔保公司,并不是僅僅靠擔保業務過活。筆者調查北京地區數家擔保公司后發現,在擔保公司內還存在類銀行業務。擔保公司一般會自己包裝產品,其所銷售的產品,一部分直接對接銀行貸款相關產品,另一部分是包裝成銀行產品的以自有資金驅動的產品。這種自有資金產品,通過設計成P2P的法律結構行走在監管的灰色地帶。這部分類銀行業務由于不受監管,風險由擔保公司自行控制。由于設計成P2P模式,還能多做一筆擔保業務。實質上是自己放款,自己擔保,從客戶身上收取了利息和擔保費兩重收入。市場上存在擔保公司利用這種業務模式擴大經營利潤的做法。

從此次《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規定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新增的針對融資擔保余額的要求將進一步約束擔保公司流動性。這對此前依靠類銀行業務沖利潤的擔保公司的影響將更大。

三、擔保公司業務偏好改變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了三類符合條件的貸款業務在凈資產要求上的優惠。具體講:

第六條 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第八條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

可以說政策為中小企業貸款,農村個體融資和債券發行提供了利好。政策制定上考慮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農村個體面臨金融排斥的問題。同時對于高評級債券的權重優惠也一定程度上鼓勵擔保公司為低信用風險債券做擔保。體現了防范金融風險的監管方向。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新舊對比

[紅色:新增   藍色:刪除   紫色:修改]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整體修改:

指引 更新為 辦法

融資性擔保機構 更新為 融資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更新為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許可證機構編碼 更新為 許可證編號

監管部門 更新為 監督管理部門

頒布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機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號:銀監發[2010]77

  號:銀保監發[2018]1

頒布時間:2010-09-06

頒布時間:2018-04-02

第一條 為規范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部門。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管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注銷等由監管部門依法辦理。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吊銷、注銷等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融資性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頒發、換發、注銷經營許可證。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換發、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第一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并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

第五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第一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并實行編號終身制。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如遺失或損壞,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時,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因遺失或損壞申請換發時,原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繼續沿用。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如被注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如被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第六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一)機構名稱;

(二)注冊資本;

(二)注冊資本;

(三)業務范圍;

(三)營業地址;

(四)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業務范圍;

(五)機構編碼;

(五)許可證編號;

(六)發證機關及公章(監管部門及公章);

(六)發證機關及公章(監督管理部門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頒發日期。

(七)頒發日期。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不再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報告,注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經監管部門許可后頒發、換發或繳回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或者增加注冊資本,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向監管部門申請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一)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籌建)介紹信;

(二)申領單位介紹信;

(三)經辦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或載明內容變更的,應向監管部門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或載明內容變更的,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遺失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舊證作廢,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遺失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舊證作廢,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經營許可證損壞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重新申請領取新證后繳回舊證。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損壞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重新申請領取新證時將舊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

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將舊證繳回發證機關,并持本指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融資擔保公司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材料重新申請領取新證,并在領取新證時將舊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融資性擔保機構頒發、換發經營許可證的,應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融資擔保公司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收到監管部門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將經營許可證繳回發證機關。逾期不繳回的,由發證機關及時依法收繳。

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包括: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按期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

 

 

(該條第一款被移動到后面)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被撤銷的;

(一)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被撤銷、被撤回的;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被撤回的;

 

(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解散的;

(三)融資擔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融資性擔保機構破產的;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撤銷的;

 

(六)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再延續的;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收到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交回的,由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依法收繳。

第十四條 頒發或換發經營許可證,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頒發或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監管部門應在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吊銷、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機構編碼、有效期限、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注冊資本、營業地址、業務范圍、許可證編號及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融資擔保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按照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編碼方法打印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加蓋監管部門的單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方法打印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加蓋監督管理部門的單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將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建立經營許可證頒發、換發、注銷、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建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頒發、換發、吊銷、注銷、收回、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監管部門對于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注銷和繳回的經營許可證,應加蓋作廢,作為重要憑證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以及依法吊銷、注銷、收繳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憑證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第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融資擔?;?、信用保證基金等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式樣(略)

附件2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一、 機構名稱:全稱填寫。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8號。

一、機構名稱:全稱填寫。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8號。

如:XXXX擔保有限公司。

如:XX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二、 注冊資本:資本金額用漢字大寫填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二、注冊資本:資本金額用漢字大寫填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叁億捌仟伍佰壹拾陸萬元人民幣。

如:叁億捌仟伍佰壹拾陸萬元人民幣。

三、 業務范圍:以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所列經營范圍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四、業務范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所列的經營范圍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

如:貸款擔保、發行債券擔保、票據承兌擔保、信用證擔保……(不包括非融資擔保業務)

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

 

四、 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以機構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三、營業地址:機構工商注冊登記地址。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XXXXXXXX路(街)xx號。

如:XXXXXXXX路(街)XX號。

五、 機構編碼:第一位編碼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五、許可證編號:第一位編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編制。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XXXXXXXXXX”;河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XXXXXXXXXX”;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XXXXXXXXXX”。

如:北京市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為XXXXXXXXX”。

六、 發證機關:監管部門。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六、發證機關:監督管理部門。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XX市金融工作局;XX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XX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XX省中小企業局;XX省財政廳。

如:XX?。ㄊ校┑胤浇鹑诒O管局(辦公室)。

七、   有效期限:按公歷、漢字小寫填列。

 

如: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八、 年月日(公章):按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以發證日期為準,并加蓋監管部門公章。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七、年月日(公章):按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以發證日期為準,并加蓋監管部門公章。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20101123日。

如:2018623日。

九、 少數民族文字。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西藏自治區在填寫漢文的同時還要分別填寫蒙古文、維吾爾文、藏文。

八、少數民族文字。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西藏自治區在填寫漢文的同時還要分別填寫蒙古文、維吾爾文、藏文。

注:X為名稱或數字。

注:X為名稱或數字。